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969號
債 權 人 美商譜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如債務人名稱有
誤,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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