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669號
TYDV,98,司促,6669,200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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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66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匯鴻生醫科技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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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鴻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