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98年度,8號
TYDV,98,勞聲,8,2009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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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己○○
      丁○○
      乙○○
      丙○○
      庚○○
            樓
相 對 人 保視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於民國98年1 月15 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 於客戶支付貨款後5 日內將積欠聲請人之工資、資遣費、預 告工資等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內,惟相對人迄今未給付上開 薪資共計新臺幣 (下同)339,000 元 ,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等提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記錄影本一份為證,惟審核上開調解記錄五、(二)記載之 內容僅為:「1 、資方(即相對人)確認於98年1 月5 日資 遺勞方 (即聲請人), 並同意依勞基法相關規定如數給付勞 方97年12月1 日起至98年1 月5 日止之工資、預告工資及資 遺。2 、勞資雙方均同意勞方之平均工資,以97年11月起回 溯6 個月平均計算,積欠工資部分:實際上班日之工資按平 均工資及日數比例計算,無薪休假日之工資按基本工資新台 幣17,280元及日數比例計算。3 、資方同意於客戶南京大億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 (出貨日為97年7 月4 日、97年 8 月6日、97年8月22日三筆貨款)後五日內將上開各項金額 匯入勞方薪資帳戶。」等語,但並未記載相對人究竟應給付 聲請人每人各多少金額之明確數字,且經桃園縣政府函覆本 院上開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並無勞資雙方主張應 給付聲請人乙○○等7 人之金額等情,此有縣府98年3 月26 日府勞資字第0980112713號函附卷可稽,致使本院無從認定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究為多少,故本院認本件調解記 錄之給付內容,尚不適宜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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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視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