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98年度,8號
TYDV,98,勞聲,8,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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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甲○○
            樓
相 對 人 保視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中,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每人之金額究竟為多少元? 並提出所有相關足以
  證明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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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視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