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939號
TYDV,97,除,939,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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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協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65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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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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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圓基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97年6月10日 │850,000元 │AT一0一二0三│ │
│1 │ │德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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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