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智元資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台北
貨運服務所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1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智元資源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30,10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45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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