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805號
TYDV,97,訴,805,2009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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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5號
原   告 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千慧原名乙○○
被   告 桃園縣立大坡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劉育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7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後之內容」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計算錯誤,導致 主文第一項及附表編號3 之錯誤,此均係誤算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
┌──┬────────┬──────────────┬──────────────┐
│編號│記載位置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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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文第一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柒萬│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肆萬│
│ │ │陸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陸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 │ │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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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實及理由三㈡(│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88,601 元│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58,601 元│
│ │判決第5 頁第11至│(元以下四捨五入,4,390,092.│(元以下四捨五入,4,390,092.│
│ │第13行) │57-3,831,492 =588,601) ,即│57-3,831,492 =558,601) ,即│
│ │ │屬有理 │屬有理 │




├──┼────────┼──────────────┼──────────────┤
│3 │事實及理由三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76,597元(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46,597元( │
│ │判決第10頁第10至│588,601+219,990-131,994=676,│558,601+219,990-131,994=646,│
│ │13行 │597) 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597) 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
│ │ │被告之翌日(即97年5 月3 日)│被告之翌日(即97年5 月3 日)│
│ │ │起至清償日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起至清償日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 │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 │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應│
│ │ │予駁回。 │予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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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