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成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視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提出被證一、二之中譯本(繕本逕寄原告即反訴被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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