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7年度,993號
TYDV,87,訴,993,2009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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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993號
上 訴 人 丙○○
      乙○○
      壬○○(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辛○○(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庚○○(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己○○(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丑○○(即丁○○之承當訴訟人)
            1號
      癸○○(即丁○○之承當訴訟人)
      子○○(即丁○○之承當訴訟人陳石古之承受訴訟
      戊○○○(即丁○○之承當訴訟人陳石古之承受訴
上列上訴人6 人因87年度訴字第993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50,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陳雪玉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
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第二審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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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