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8年度,28號
TYDM,98,聲減,28,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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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定應執行刑(98年度聲減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 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 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 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 所示之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雖均係臺灣高等法院 ,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有關減刑及定執行刑管 轄法院之規定,乃係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之特別規定,而應 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09 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本院自得就聲請人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後,再適用 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宜芳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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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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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連續施用毒品 │連續販賣毒品 │連續施用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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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有期徒刑拾年 │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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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 1│肅清煙毒條例第5 條第 1│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 1│
│ │項 │項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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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82年10月中旬某日起至83│82年12月間起至83年1 月│86年2 月初某日起至86年│
│ │年2 月1 日止 │間止 │3 月27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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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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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案 號 │82年度偵字第21842 號 │82年度偵字第21842 號 │86年度偵字第48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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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84年度上訴字第3498號 │85年度上更㈠字第1050號│86年度訴字第568 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85年3 月6 日 │85年12月17日 │86年7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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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84年度上訴字第3498號 │85年度上更㈠字第1050號│86年度訴字第568 號 │
│決├──────┼───────────┼───────────┼───────────┤
│ │ 確定日期 │85年4 月25日 │86年1 月20日 │86年9 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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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為第3 條第1 項第7 款所│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2 條但書 │定之罪,且宣告刑逾1 年│2 條但書 │
│ │ │6 月,不應減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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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有期徒刑拾年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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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或易服勞│ │ │ │
│役之折算標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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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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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