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良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3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駕車固有疏失致人受傷並損壞原告之車輛,惟就 車輛損壞部分刑法不罰過失,亦即過失毀損物非屬刑事犯罪 行為,是依前引法條,原告即非因被告犯本罪而受有損害之 人,其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 其訴既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政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新 裕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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