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991號
TYDM,97,訴,991,2009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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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99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6年度偵字第10181 號)及移請併辦(97年度偵字第9862號
),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司負責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設在桃園縣中壢市○○路97巷16之2 號1 樓日雄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雄公司)之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日雄公司係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 務人,其則為日雄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其基於幫助逃漏稅捐 之概括犯意,並與孫福全、李朋原(以上2 人另案辦理)基 於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 聯絡與概括犯意,另各與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之負責人基於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之犯意聯絡;其於民國92年04月起至94年08月,明知日 雄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銷項營業人名稱之 公司、行號,竟以日雄公司為出賣人名義,於附表一、附表 三所示月份,開立銷貨予附表一、附表三各銷項營業人、銷



項金額之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張數如附表一、附表三 所示,交予孫福全、李朋原轉交予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 銷項營業人之公司、行號供為各該公司進貨憑證使用,供該 等公司、行號於附表一、附表三之各該年月後之下1 個單數 月15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而 幫助附表一、附表三所示銷項營業人之公司、行號逃漏如附 表一、附表三稅額欄之營業稅。又明知日雄公司未向附表二 、附表四所示進項營業人名稱所示之公司進貨,於附表二、 附表四所示年月,經由李朋原孫福全等取得以如附表二、 附表四所示為出賣人所開立,銷貨予日雄公司如附表二、附 表四各進項營業人、進項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張數如附表二 、附表四所示,供為日雄公司進項憑證使用。日雄公司並於 92年05月15日,由不知情之某會計師,以附表二編號1 、2 、6 、8 及附表四編號3 、10等不實之統一發票,向捐稽徵 機關申報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日雄公司因而逃漏附表 二編號1 、2 、6 、8 及附表四編號3 、10稅額欄之營業稅 。日雄公司於92年07月15日,由不知情之某會計師,以附表 二編號3 、9 、10及附表四編號2 、6 等不實之統一發票, 向捐稽徵機關申報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日雄公司因而 逃漏附表二編號3 、9 、10及附表四編號2 、6 稅額欄之營 業稅。日雄公司於92年09月15日,由不知情之某會計師,以 附表二編號4 之不實之統一發票,向捐稽徵機關申報申報扣 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日雄公司因而逃漏附表二編號4 稅額欄 之營業稅。日雄公司於92年11月15日,由不知情之某會計師 ,以附表二編號5 、7 等不實之統一發票,向捐稽徵機關申 報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日雄公司因而逃漏附表二編號 5 、7 稅額欄之營業稅。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案偵查後呈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屬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案偵 查後移請併辦。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 審判,甲○○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甲○○於調查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坦承 其前開犯罪事實,並經證人李朋原於調查人員詢問指明十美 公司與日雄公司間之進、銷貨統一發票不實,其交予不實之 交易資料予被告等情,證人白宇宏於調查人員詢問時證實十 美公司與日雄公司並無業務往來等情,證人林敏超於調查人 員詢問時證稱十美公司並未向日雄公司進貨,亦未銷貨予日



雄公司等情,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及所附營業進 銷項交易對象匯加明細表之銷項去路與進項來源(96年03月 09日)影本5 頁、營業進銷項交易對象匯加明細表進項來源 (96年11月06日)影本3 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 冊1 份、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1 份可稽。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 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犯罪或受 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 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量,同法第四十 七條第一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 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 罰性質,並非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而刑法上所謂牽 連犯,必須同一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行為另犯他罪名, 始克相當。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 具有目的與方法、或目的與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罰。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 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 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亦 無共同正犯、牽連犯規定之適用。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既為獨立之規定,即不再適用刑 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幫助犯減輕其刑之規定。又統一發票乃證 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 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查 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均於95年07月 0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 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之原 則為比較;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則為同條第一項之特 別規定,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關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五條,乃刑之重輕之法定次序與 標準,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修正 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係採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



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 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 而為比較。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及期限、罰金與死刑是否併予執行、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 之刑時之最高刑期之限制等之修正,事涉行為人易刑折算標 準金額之多寡與期限之長短及定執行刑時能否就罰金刑併予 執行或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最高度之限制,應依修正後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並非屬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應適用裁判時法之範圍,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依修正後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從刑附 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 惟如無有利或不利情形,即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無比較 適用之問題,非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指法律有變更, 即無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 則,適用裁判時法。惟如逕行適用行為時法,因結果並無不 同,對判決不生影響,上訴審毋庸撤銷改判(以上參考最高 法院95年05月23日刑事庭第08次會議決議95年11月07日第21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及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4年上字 第5292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又商業會計法業於95 年0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6日生效施行。本件被告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逃漏稅捐部 分,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由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 款規定為銀元一元以上,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提高10倍為銀元10元(折算為新台幣30元)以上,修正後 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則修正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 計算;就共同正犯部分,由修正前之共同實施,修正為共同 實行;關於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部分,修正後之規定將實 施修正為實行,並規定得減輕其刑;關於連續犯部分,修正 前連續犯數罪係以一罪論,並得加重其刑,修正後已刪除連 續犯之規定,數罪應分論併罰;就牽連犯部分,修正前牽連 犯得從一重處斷,修正後則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數罪應分論 併罰;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之上限,由修正前 之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不得逾三十年;而就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部分,由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得 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並依修正前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提高一百倍為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 元以下(即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修正 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修正為得以新台幣一千元、 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裁判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並已刪除;就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法定刑中關於罰金 部分,由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本件就被告違反商業登記法、 幫助逃漏稅捐罪刑部分,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關於罰 金刑最低度,以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關於牽連犯與連續犯 部分,依修正前規定,牽連犯數罪從一重處斷,連續犯數罪 以一罪論,修正後則應分論併罰,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 告;關於違反商業登記法部分之共同正犯規定,修正後之規 定因共同正犯之範圍限縮,以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被告, 就刑法第三十一條部分,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關於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修正,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就前開罪刑整體比較適用結果,均以修正前之行為時法有 利於被告,均應適用行為時法。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引此法條)、 第四十一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稅捐稽 政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三之違反商業會計法 部分,其有商業負責人身分,與李朋原孫福全及附表一、 附表三所示各負責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犯; 就附表二、附表四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被告與李朋原孫福全雖無商業負責人身分,與有該身分之附表二、附表四 所示各該商業負責人,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亦為共 同正犯。其先後所犯多次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間,先後多次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間,行 為緊接,手法相近,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應依修正前連續 犯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所犯商業負責 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幫助逃漏稅捐 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牽 連犯規定,從一重依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其四次之逃漏稅捐罪,係以公司負責人 代罰之性質,無連續犯、牽連犯、共同正犯之適用,該四罪 應分論併罰,並與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亦應分論併罰。檢察官就附表三之幫助逃漏稅捐、違反商 業會計法部分、附表四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雖未起訴,惟 此分別與已起訴之幫助逃漏稅捐、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有 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予審判;檢察官就 被告附表四編號2 、3 、6 、10之逃漏稅捐部分雖未起訴, 惟分別為其92年05月15日、92年07月15日各該次逃漏稅捐之 一部,亦應併予審判。爰審酌被告上開各罪犯罪情節,逃漏



稅捐、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與所生危害程度不輕,犯後為前 開自白,態度尚佳與其素行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宣告刑;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 於96年07月04日公布,同年月06日生效,依該條例第十六條 規定,自96年07月16日施行;被告犯罪係在96年04月24日以 前,且無該條例所規定不得減刑之情形,均應依該條例第二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而各減刑如 主文所示。被告行為後,關於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關 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法律均有變更,已如前述,分別比 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均以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就定刑 部分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並分 別就被告逃漏稅捐各罪之宣告刑與減得之刑、違反商業會計 法該罪減得之刑、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處刑之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一款情形,本院適用通常程序 審判;又因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併此敘明。
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附表四編號1 、4 、5 、 7 、8 、9 之被告為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部分移請併辦(該 署97年度偵字第9862號),該部分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無 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就被告幫助旭晉機械廠有限公司逃漏稅捐與違反商 業會計法之罪移請併辦(該署97年度偵字第9699號);另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幫助廣容企業有限公司 逃漏稅捐與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移請併辦(該署97年度偵字 第2658號);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其先後有向旭晉機械 廠有限公司、廣容企業有限公司老闆說其日雄公司以此種方 式讓孫福全作業績,該2 公司老闆說他們也要作,其乃介紹 該2 公司老闆與孫福全認識,其係先介紹旭晉機械廠有限公 司老闆與孫福全認識,之後再介紹廣容企業有限公司老闆與 孫福全認識等語。足認被告就該2 公司部分,係該2 公司負 責人嗣後得知被告以上開方式逃漏稅捐,乃先後請被告介紹 該2 公司負責人與孫福全認識,被告於受該2 公司之請求後



,乃各另行起意介紹該2 公司負責人與孫福全認識,就該2 公司部分,被告乃係嗣後分別另行起意所為,與本件之行為 犯意有別,應分論併罰,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無從併案審 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 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 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珮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




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附表一
┌──┬─────────┬───┬─────┬─────┐
│編號│銷項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銷項金額 │稅額(元 │
│ │負責人 │票張數│(元) │ │
│ │年月 │ │ │ │
├──┼─────────┼───┼─────┼─────┤
│1 │凱登企業股份有限公│15 │6,900,000 │345,000 │
│ │司 │ │ │ │
│ │楊孟學 │ │ │ │
│ │92年04月、92年06月│ │ │ │
├──┼─────────┼───┼─────┼─────┤
│2 │凱皓企業有限公司 │2 │500,000 │25,000 │
│ │王水全 │ │ │ │
│ │92年04月 │ │ │ │
├──┼─────────┼───┼─────┼─────┤
│3 │十美企業股份有限公│34 │17,499,220│874,961 │
│ │司 │ │ │ │
│ │許進忠 │ │ │ │
│ │92年04月、92年06月│ │ │ │
├──┼─────────┼───┼─────┼─────┤
│4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1 │3,000 │150 │
│ │司 │ │ │ │
│ │林裕偉 │ │ │ │
│ │92年06月 │ │ │ │
├──┼─────────┼───┼─────┼─────┤
│5 │智富源工程有限公司│8 │1,860,000 │93,000 │




│ │劉昭雄 │ │ │ │
│ │92年04月 │ │ │ │
├──┼─────────┼───┼─────┼─────┤
│6 │德益興業有限公司 │6 │2,760,000 │138,000 │
│ │褚郭麗珠 │ │ │ │
│ │92年04月 │ │ │ │
├──┼─────────┼───┼─────┼─────┤
│7 │岡雄工程有限公司 │1 │342,950 │17,148 │
│ │黃榮賜 │ │ │ │
│ │92年04月 │ │ │ │
├──┼─────────┼───┼─────┼─────┤
│8 │蘭克斯金屬有限公司│3 │3,050,000 │152,500 │
│ │蔡正俊 │ │ │ │
│ │92年12月 │ │ │ │
└──┴─────────┴───┴─────┴─────┘
附表二
┌──┬─────────┬───┬─────┬─────┐
│編號│進項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進項金額 │稅 額 │
│ │負責人 │票張數│(元) │(元) │
│ │年月 │ │ │ │
├──┼─────────┼───┼─────┼─────┤
│1 │昇憲有限公司 │1 │325,800 │16,290 │
│ │吳瑞榮 │ │ │ │
│ │92年04月 │ │ │ │
├──┼─────────┼───┼─────┼─────┤
│2 │岡盟實業有限公司 │4 │8,746,000 │437,300 │
│ │黃榮賜 │ │ │ │
│ │92年04月 │ │ │ │
├──┼─────────┼───┼─────┼─────┤
│3 │翎偉國際貿易有限公│10 │13,334,720│666,736 │
│ │司蔡同文 │ │ │ │
│ │92年06月 │ │ │ │
├──┼─────────┼───┼─────┼─────┤
│4 │翎偉國際貿易有限公│7 │4,662,940 │233,147 │
│ │司蔡同文 │ │ │ │
│ │92年08月 │ │ │ │
├──┼─────────┼───┼─────┼─────┤
│5 │逸嘉實業有限公司 │1 │263,000 │13,150 │
│ │劉慶榮 │ │ │ │
│ │92年10月 │ │ │ │




├──┼─────────┼───┼─────┼─────┤
│6 │羅特斯貿易有限公司│2 │710,000 │35,500 │
│ │張錫僑 │ │ │ │
│ │92年04月 │ │ │ │
├──┼─────────┼───┼─────┼─────┤
│7 │國勤開發建設有限公│12 │3,418,000 │170,900 │
│ │司蔡穠安 │ │ │ │
│ │92年10月 │ │ │ │
├──┼─────────┼───┼─────┼─────┤
│8 │旭晉機器有限公司 │1 │ 620,000 │31,000 │
│ │曾得麟 │ │ │ │
│ │92年04月 │ │ │ │
├──┼─────────┼───┼─────┼─────┤
│9 │旭晉機器有限公司 │1 │ 475,000 │ 23,750 │
│ │曾得麟 │ │ │ │
│ │92年06月 │ │ │ │
├──┼─────────┼───┼─────┼─────┤
│10 │安豐通運有限公司 │1 │200,000 │10,000 │
│ │周益司 │ │ │ │
│ │92年06月 │ │ │ │
└──┴─────────┴───┴─────┴─────┘
附表三
┌──┬─────────┬────┬─────┬────┐
│編號│銷項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 │銷項金額 │稅額 │
│ │負責人 │票張數 │(元) │(元) │
│ │年月 │ │ │ │
├──┼─────────┼────┼─────┼────┤
│1 │剛成實業有限公司 │ 5 │2,190,979 │109,550 │
│ │洪一民 │ │ │ │
│ │93年08月 │ │ │ │
├──┼─────────┼────┼─────┼────┤
│2 │富生鑫國際貿易有限│ 2 │1,725,000 │86,250 │
│ │公司 │ │ │ │
│ │傅宏仁 │ │ │ │
│ │94年01月、94年02月│ │ │ │
├──┼─────────┼────┼─────┼────┤
│3 │通碁資訊股份有限公│ 5 │1,532,240 │76,612 │
│ │司 │ │ │ │
│ │涂原興 │ │ │ │
│ │93年08月 │ │ │ │




├──┼─────────┼────┼─────┼────┤
│4 │京江管理顧問有限公│ 2 │230,000 │11,500 │
│ │司 │ │ │ │
│ │萬波笛 │ │ │ │
│ │92年03月 │ │ │ │
├──┼─────────┼────┼─────┼────┤
│5 │匯成聯合科技股份有│ 9 │2,871,700 │143,585 │
│ │限公司 │ │ │ │
│ │鄒壽河 │ │ │ │
│ │93年09月、93年10月│ │ │ │
├──┼─────────┼────┼─────┼────┤
│6 │全環科技股份有限公│ 1 │196,480 │9,825 │
│ │司 │ │ │ │
│ │蔡清輝 │ │ │ │
│ │93年10月 │ │ │ │
├──┼─────────┼────┼─────┼────┤
│7 │高盛益貿易有限公司│ 6 │12,000 │ 600 │
│ │林水塗 │ │ │ │
│ │92年09月、92年10月│ │ │ │
├──┼─────────┼────┼─────┼────┤
│8 │鴻口實業有限公司 │ 6 │10,000 │ 500 │
│ │吳貞瑩 │ │ │ │
│ │92年09月、92年10月│ │ │ │
├──┼─────────┼────┼─────┼────┤
│9 │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 6 │523,000 │26,150 │
│ │司 │ │ │ │
│ │馬永富 │ │ │ │
│ │92年07月、92年08月│ │ │ │
├──┼─────────┼────┼─────┼────┤
│10 │協和鐵工廠 │ 6 │528,300 │26,415 │
│ │陳丁財 │ │ │ │
│ │92年07月、92年08月│ │ │ │
├──┼─────────┼────┼─────┼────┤
│11 │難逢盧企業社 │ 11 │2,074,500 │103,725 │
│ │李雅蕓 │ │ │ │
│ │92年05月、92年06月│ │ │ │
│ │、92年09月、92年10│ │ │ │
│ │月 │ │ │ │
├──┼─────────┼────┼─────┼────┤
│12 │富閣國際企業有限公│ 4 │3,069,600 │153,480 │




│ │司 │ │ │ │
│ │李和峰 │ │ │ │
│ │93年05月、93年06月│ │ │ │
├──┼─────────┼────┼─────┼────┤
│13 │智富源工程有限公司│ 8 │1,860,000 │93,000 │
│ │劉昭雄 │ │ │ │
│ │92年04月 │ │ │ │
├──┼─────────┼────┼─────┼────┤
│14 │永麒國際有限公司 │ 3 │1,672,880 │83,644 │
│ │陳元鴻 │ │ │ │
│ │93年11月 │ │ │ │
├──┼─────────┼────┼─────┼────┤
│15 │金昇國際有限公司 │ 3 │924,600 │46,230 │
│ │游枝成 │ │ │ │
│ │93年07月、93年08月│ │ │ │
├──┼─────────┼────┼─────┼────┤
│16 │台興工程行 │ 4 │ 786,400 │39,320 │
│ │尤陳興 │ │ │ │
│ │94年06月、94年08月│ │ │ │
├──┼─────────┼────┼─────┼────┤
│17 │特德實業股份有限公│ 1 │ 200,000 │10,000 │
│ │司 │ │ │ │
│ │李晨華 │ │ │ │
│ │94年01月 │ │ │ │
├──┼─────────┼────┼─────┼────┤
│18 │今 營造有限公司 │ 1 │1,000,500 │50,025 │
│ │蕭蔡秋香 │ │ │ │
│ │92年11月 │ │ │ │
├──┼─────────┼────┼─────┼────┤
│19 │麟強企業有限公司 │ 2 │250,000 │ 12,500 │
│ │霍樹強 │ │ │ │
│ │94年06月 │ │ │ │
├──┼─────────┼────┼─────┼────┤
│20 │立易壕有限公司 │ 3 │526,454 │26,323 │
│ │吳沛玲 │ │ │ │
│ │94年06月、94年08月│ │ │ │
├──┼─────────┼────┼─────┼────┤
│21 │桓葆資源開發有限公│ 1 │1,680,000 │ 84,000 │
│ │司 │ │ │ │
│ │謝文輝 │ │ │ │




│ │94年04月 │ │ │ │
├──┼─────────┼────┼─────┼────┤
│22 │天技科技有限公司 │ 7 │5,120,000 │256,000 │
│ │潘教豪 │ │ │ │
│ │93年07月、93年08月│ │ │ │
├──┼─────────┼────┼─────┼────┤
│23 │高星昱興業有限公司│ 1 │ 201,060 │10,053 │
│ │李文煌 │ │ │ │
│ │94年01月 │ │ │ │
├──┼─────────┼────┼─────┼────┤
│24 │鑫宏發有限公司 │ 4 │1,801,000 │90, │
│ │蕭秋霞 │ │ │ │
│ │94年01月 │ │ │ │
├──┼─────────┼────┼─────┼────┤
│25 │亞力生物科技股份有│ 1 │ 725,500 │ 36,275 │
│ │限公司 │ │ │ │
│ │陳美娥 │ │ │ │
│ │94年08月 │ │ │ │
├──┼─────────┼────┼─────┼────┤
│26 │山福霖企業有限公司│ 1 │ 100,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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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盛益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永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福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二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麟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豐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宏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岡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