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7年度,2826號
TYDM,97,審訴,2826,200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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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28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2525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一所示文書、附表二所示信用卡背面、附表二應沒收之物欄上所示之「甲○○」署押均沒收;又所犯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各減為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四應沒收之物欄上所示「甲○○」之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一所示文書、附表二所示信用卡背面、附表二、四應沒收之物欄上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緣乙○○係甲○○之弟,乙○○因信用不良無法申請信用卡 ,竟利用甲○○委託其辦理房貸,而取得甲○○身份證件之 機會,先於民國92年間某日,利用上開甲○○之身份證件, 前往某郵局領取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臺北富邦銀行)換 發予甲○○,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信 用卡各1 張,並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於93年間為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竟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不詳時間、在臺 灣地區某不詳地點,連續冒用「甲○○」之名,填寫如附表 一「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文件,並在附表一所示該等偽造 私文書之欄位上偽簽「甲○○」之姓名,藉以假冒「甲○○ 」之名義,表示「甲○○」將依該等私文書之文義為相關之 申請,再於附表一所示私文書偽造完成後,分別於附表一所 示之申請時間持以行使交付予各該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佯以「甲○○」之名義憑以詐騙核發信用卡,使各該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一詐得財物欄所示之信用卡 予乙○○乙○○於取得前開信用卡後,承前開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概括犯意,分別於不詳時間、地點,於前開所取得之 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分別偽簽「甲○○」之姓名,佯以「 甲○○」之名義,用以表彰其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



上開信用卡及供特約商店核對身分之證明,均足以生損害於 「甲○○」及發卡銀行。
㈡再自92年7 月13日起至95年6 月30日止,復承前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二所示 之時間,持附表二之信用卡,先後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店 ,冒用「甲○○」之名義,以刷卡消費之方式詐購如附表二 所示金額之財物,並分別在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或為一式三 聯或為一式二聯之簽帳單簽名欄內偽造「甲○○」之署名1 枚(一式三聯部分,於收執聯上簽名後,放置於收執聯下之 2 份存根聯因覆寫緣故同時另偽造「甲○○」之署名各1 枚 ;一式二聯部分,則於存根聯上偽造「甲○○」之署名1 枚 ),佯以「甲○○」之名義,表示其願按簽帳單上所示之金 額付款予各該信用卡之發卡銀行,而偽造簽帳單之私文書後 ,旋持以交付上開偽造之簽帳單予附表二所示商店不知情之 店員憑以行使詐購財物,使該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所購買之 財物,足以生損害於「甲○○」、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發卡 銀行及特約商店。
㈢又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4年間某日,乙 ○○先後2 次以電話向東森電視購物公司告知附表三所示「 甲○○」信用卡卡號及所欲購買之商品,並約定付款方式為 分期付款後,使該東森電視購物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先 後交付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 元、3,880 元之財物 。
㈣又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分別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持附表四之信用卡,先後前往如 附表四所示之商店,冒用「甲○○」之名義,以刷卡消費之 方式詐購如附表四所示金額之財物,並分別在如附表四所示 金額之或為一式三聯或為一式二聯之簽帳單簽名欄內偽造「 甲○○」之署名1 枚(一式三聯部分,於收執聯上簽名後, 放置於收執聯下之2 份存根聯因覆寫緣故同時另偽造「甲○ ○」之署名各1 枚;一式二聯部分,則於存根聯上偽造「甲 ○○」之署名1 枚),佯以「甲○○」之名義,表示其願按 簽帳單上所示之金額付款予各該信用卡之發卡銀行,而偽造 簽帳單之私文書後,旋持以交付上開偽造之簽帳單予附表四 所示商店不知情之店員憑以行使詐購財物,使該店員陷於錯 誤而交付所購買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甲○○」、附表四 所示之信用卡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嗣於96年6 月間某日, 甲○○於回國後,收到銀行催繳信用卡帳款通知書始發覺上 情,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 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 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甲○○及證人吳錦煥分別 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中陳述無訛,且有桃園縣政府警察 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信大飯 店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簽帳單、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三 民路站簽帳單、宮殿視聽歌唱城簽帳單、樺勛加油站簽帳單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八德白鷺站簽帳單、桃苗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北桃園服務處簽帳單、附表五所示之證據等在卷 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部分: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 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 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 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 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 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 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 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 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 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 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 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於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法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及數額,依修正後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修正貨幣單位 為新臺幣,數額則提高為30倍,與修正前之貨幣單位以銀元 計算,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之規定就其原 定數額提高10倍後,再將銀元換算為新臺幣之比較結果,修 正前後本罪法定罰金刑之最高度輕重相同;另刑法第55條想 像競合犯增設但書科刑之限制,屬法理之明文化,故前述法



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及數額、想像競合犯等修正規定對被告 均無有利、不利之情形,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尚非刑法第 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變更,故前開所述法定罰金刑之貨幣 單位及數額、想像競合犯等規定,均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 ,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茲就本案相關法律變更比較如下:
㈠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 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 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第33條 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 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 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㈡就連續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犯以一罪論及得 加重其刑,修正後刑法已將該條刪除,若依修正後之裁判時 法,因已刪除連續犯以一罪論及得加重其刑之規定,則原連 續犯之多次犯行,應依其次數論以數罪,並分論併罰,所得 科處之最重刑遠遠超過以連續犯論並得加重其刑之刑度,自 以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 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㈣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新法增列但書「不得科 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科刑之限制,為法 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 適用裁判時法。
四、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 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 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 ,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 字第237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在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 上偽簽他人署押,係表示他人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 所示事項及金額之事實,而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特約銀行請款 ,銀行再向該他人請款之意,是該偽造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簽 帳單之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在附表一所示文書、 信用卡背面及簽帳單上偽造「甲○○」署押之行為,均為偽 造各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無庸論擬,被告偽造各該私文書 後進而行使,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各該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㈠被告於95年7 月1 日以前之犯行:
事實欄一㈢部分,被告係於94年間先後2 次,佯以「甲○○ 」名義,以電話向東森購物台告知附表三之信用卡卡號後購 物,並約定其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是被告就事實欄一㈢所 涉犯之詐欺取財之犯行已於其告知信用卡卡號時完成,其後 各12期之扣款,僅為犯罪之結果,是被告於事實欄一㈢部分 ,應僅成立2 詐欺取財犯行,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核先敘明。被告就事實欄一㈠至㈡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事 實欄一㈠至㈢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各屬時間緊接,且各自觸 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自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 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 罪,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同 時詐騙被害人財物,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相同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斷,並加重其刑。
㈡被告於95年7月1日以後之犯行:
被告就事實欄一㈣共85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 ,因刑法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而無連續犯之適用,應依數罪 併罰之規定論以85次犯罪,惟被告每一次犯行,係以一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同時詐騙被害人財物,為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相同之二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並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為求一己之私利,恣意冒名申請信用卡,並持以 盜刷詐取財物,時間長達數年,所生危害不輕,惟念其犯後 始終坦承犯行,悔意懇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儆懲。按被告所犯上開之罪,均 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且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爰均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各減為如主文及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次按關 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 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 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業如前 述,然上開最高法院決議,係就刑法修正後有關罪刑新舊法 應一體適用而為指示,而法院依該原則定其罪刑後,就有期 徒刑、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標準之宣告,乃罪 刑執行之層次,並非罪刑之適用,從而罪刑之適用與罪刑之 執行雖分別適用修正前、修正後之刑法,並無同一法律割裂 適用之疑義,亦無違上開最高法院之決議。是易科罰金、易 服勞役、緩刑、保安處分之宣告,均涉及裁量權之行使,須 於裁量權行使時,方有比較適用問題,此部分得予割裂適用 ,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得以銀元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並依修正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提高1 百倍為銀元1 百元以 上3 百元以下(即新臺幣3 百元以上9 百元以下)折算1 日 ,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修正為得以新臺幣1 千元 、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是就被告乙○○於刑 法修正前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依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就被告乙○○於刑法修正後所 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 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乙○○所犯上開 二罪所減得之有期徒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乙○○前開數罪之刑所諭知之易科 罰金折算摽準,有前開不同之標準,已如前述,依修正後刑 法第2 條第1 項之意旨,應擇有利於被告乙○○之折算標準 適用之(最高法院72年08月09日72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一】參照),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被 告乙○○所定應執行之刑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本 件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文書、附表二所示信用卡背面、附表二 、四所示金額之簽帳單上所偽造之「甲○○」署押,均應依 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



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如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冒名申請之信用卡
┌──┬────┬──────┬────────┬───────┬────────┐
│編號│申請日期│ 銀 行 │偽造之私文書及署│ 應沒收之署押 │ 詐得之財物 │
│ │ │ │押所在欄位 │ │ │
├──┼────┼──────┼────────┼───────┼────────┤
│ 1 │93年9 月│荷商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格之│「甲○○」署名│卡號: │
│ │20日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人欄 │壹枚 │0000000000000000│
│ │ │(下稱荷蘭銀│ │ │號信用卡1張 │
│ │ │行) │ │ │ │
├──┼────┼──────┼────────┼───────┼────────┤
│ 2 │93年12月│渣打國際商業│餘額代償/ 現金貸│「甲○○」署名│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13日 │銀行(下稱渣│款申請書之申請人│壹枚 │VISA白金卡之信用│
│ │ │打銀行) │欄 │ │卡1 張 │




│ │ │ ├────────┼───────┤ │
│ │ │ │渣打銀行「餘額代│「甲○○」署名│ │
│ │ │ │償/ 現金貸款」預│壹枚 │ │
│ │ │ │先作業授權同意書│ │ │
│ │ │ │之授權人欄 │ │ │
├──┼────┼──────┼────────┼───────┼────────┤
│ 3 │94、95年│友邦國際信用│「申辦信用卡預先│「甲○○」署名│卡號: │
│ │間某日 │卡股份有限公│作業」授權同意書│壹枚 │0000000000000000│
│ │ │司(下稱友邦│之授權人欄 │ │ │
│ │ │信用卡公司)├────────┼───────┤號信用卡1 張 │
│ │ │ │「迷你龍」預借現│「甲○○」署名│ │
│ │ │ │金固定月付專案申│壹枚 │ │
│ │ │ │請書之申請人欄 │ │ │
├──┼────┼──────┼────────┼───────┼────────┤
│ 4 │95年間某│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之 │①「甲○○」簽│卡號: │
│ │日 │股份有限公司│①申請人欄 │ 名壹枚 │0000000000000000│
│ │ │(下稱花旗銀│②同意人欄 │②「甲○○」簽│號信用卡1 張 │
│ │ │行) │ │ 名壹枚 │ │
└──┴────┴──────┴────────┴───────┴────────┘
附表二
┌─────┬──────┬───────────────┬──────┬──────┐
│遭盜刷之信│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名稱 │刷卡金額 (新│ 應沒收之物 │
│用卡銀行及│ │ │台幣)元 │ │
│卡號 │ │ │ │ │
├─────┼──────┼───────────────┼──────┼──────┤
│臺北富邦商│92年7 月13日│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中正機場免│ 630│前開刷卡金額│
│業銀行,信│ │稅商店  │ │欄所示金額之│
│用卡卡號:├──────┼───────────────┼──────┤偽造簽帳單上│
│0000000000│93年4月4日 │加得滿(股)公司-中和站 │ 650│所偽造之「吳│
│:VISA金卡├──────┼───────────────┼──────┤錦傳」署押均│
│正卡 │93年4月16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白鷺站 │ 690│沒收。 │
│ ├──────┼───────────────┼──────┤ │
│ │93年4月16日 │日上服飾   │ 8,800│ │
│ ├──────┼───────────────┼──────┤ │
│ │93年4月17日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8,797│ │
│ ├──────┼───────────────┼──────┤ │
│ │93年5月7日 │賓士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1,280│ │
│ ├──────┼───────────────┼──────┤ │
│ │93年5月10日 │加得滿(股)公司-中和站 │ 900│ │
│ ├──────┼───────────────┼──────┤ │




│ │93年5月31日 │環球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 1,600│ │
│ ├──────┼───────────────┼──────┤ │
│ │93年5月31日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4,000│ │
│ ├──────┼───────────────┼──────┤ │
│ │93年6月22日 │楊湖土雞城   │ 5,400│ │
│ ├──────┼───────────────┼──────┤ │
│ │93年6月27日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4,876│ │
│ ├──────┼───────────────┼──────┤ │
│ │93年7月18日 │華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1,900│ │
│ ├──────┼───────────────┼──────┤ │
│ │93年7月18日 │卡布基諾實業有限公司桃園中正分│ 990│ │
│ │ │公司  │ │ │
│ ├──────┼───────────────┼──────┤ │
│ │93年7月28日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10,820│ │
│ ├──────┼───────────────┼──────┤ │
│ │93年8月4日 │全宏加油站   │ 600│ │
│ ├──────┼───────────────┼──────┤ │
│ │93年8月6日 │家樂福-中壢倉庫   │ 2,102│ │
│ ├──────┼───────────────┼──────┤ │
│ │93年8月6日 │家樂福-中壢倉庫   │ 3,600│ │
│ ├──────┼───────────────┼──────┤ │
│ │93年8月11日 │大越小吃店   │ 1,054│ │
│ ├──────┼───────────────┼──────┤ │
│ │93年8月23日 │YOU&METOUR   │ 9,000│ │
│ ├──────┼───────────────┼──────┤ │
│ │93年9月1日 │DONGGUAN SUNSHINE H004937 │ 2,392│ │
│ ├──────┼───────────────┼──────┤ │
│ │93年9月10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王林站 │ 910│ │
│ ├──────┼───────────────┼──────┤ │
│ │93年9月22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王林站 │ 900│ │
│ ├──────┼───────────────┼──────┤ │
│ │93年9月27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王林站 │ 800│ │
│ ├──────┼───────────────┼──────┤ │
│ │93年9月30日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4,648│ │
│ ├──────┼───────────────┼──────┤ │
│ │93年10月2日 │腳丫子鞋店   │ 1,900│ │
│ ├──────┼───────────────┼──────┤ │
│ │93年10月3日 │加得滿(股)公司-中和站 │ 750│ │
│ ├──────┼───────────────┼──────┤ │
│ │93年10月12日│建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990│ │




│ ├──────┼───────────────┼──────┤ │
│ │93年10月16日│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王林站 │ 850│ │
│ ├──────┼───────────────┼──────┤ │
│ │93年10月22日│湯布院   │ 1,991│ │
│ ├──────┼───────────────┼──────┤ │
│ │93年10月24日│天堂鳥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 1,780│ │
│ ├──────┼───────────────┼──────┤ │
│ │93年10月26日│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 │ 8,940│ │
│ ├──────┼───────────────┼──────┤ │
│ │93年11月2日 │紐約視聽理容名店   │ 1,300│ │
│ ├──────┼───────────────┼──────┤ │
│ │93年11月2日 │星辰理容名店   │ 4,500│ │
│ ├──────┼───────────────┼──────┤ │
│ │93年11月3日 │加得滿(股)公司-中和站 │ 900│ │
│ ├──────┼───────────────┼──────┤ │
│ │93年11月7日 │金尚鋒企業有限公司金台店營業所│ 1,740│ │
│ ├──────┼───────────────┼──────┤ │
│ │93年11月9日 │金順意歌唱城   │ 25,000│ │
│ ├──────┼───────────────┼──────┤ │
│ │93年11月14日│錢櫃松江店   │ 5,911│ │
│ ├──────┼───────────────┼──────┤ │
│ │93年11月29日│龍岡加油站有限公司   │ 860│ │
│ ├──────┼───────────────┼──────┤ │
│ │93年12月1日 │伍倫商行   │ 13,000│ │
│ ├──────┼───────────────┼──────┤ │
│ │93年12月7日 │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 1,980│ │
│ ├──────┼───────────────┼──────┤ │
│ │93年12月13日│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 ├──────┼───────────────┼──────┤ │
│ │94年3月28日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2,780│ │
│ │ │司  │ │ │
│ ├──────┼───────────────┼──────┤ │
│ │94年3月28日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2,980│ │
│ │ │司  │ │ │
│ ├──────┼───────────────┼──────┤ │
│ │94年3月28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白鷺站 │ 731│ │
│ ├──────┼───────────────┼──────┤ │
│ │94年4月4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白鷺站 │ 650│ │
│ ├──────┼───────────────┼──────┤ │
│ │94年4月10日 │雅苑商務旅館   │ 1,230│ │




│ ├──────┼───────────────┼──────┤ │
│ │94年4月13日 │凱悅視聽歌城-桃園店   │ 3,483│ │
│ ├──────┼───────────────┼──────┤ │
│ │94年4月21日 │凱悅視聽歌城-桃園店   │ 4,319│ │
│ ├──────┼───────────────┼──────┤ │
│ │94年4月23日 │君權國際有限公司   │ 3,300│ │
│ ├──────┼───────────────┼──────┤ │
│ │94年5月15日 │錢櫃企業(股)公司桃園中華分四│ 3,058│ │
│ ├──────┼───────────────┼──────┤ │
│ │94年5月27日 │九品欣業有限公司   │ 6,600│ │
│ ├──────┼───────────────┼──────┤ │
│ │94年6月15日 │超凡旅行社有限公司   │ 21,939│ │
│ ├──────┼───────────────┼──────┤ │
│ │94年7月14日 │凱悅視聽歌城-桃園店   │ 2,283│ │
│ ├──────┼───────────────┼──────┤ │
│ │94年7月24日 │聚福樓餐廳   │ 1,182│ │
│ ├──────┼───────────────┼──────┤ │
│ │94年8月22日 │環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 25,500│ │
│ ├──────┼───────────────┼──────┤ │
│ │94年9月21日 │環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 13,800│ │
│ ├──────┼───────────────┼──────┤ │
│ │94年9月30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八德交流│ 1,206│ │
│ │ │道站  │ │ │
│ ├──────┼───────────────┼──────┤ │
│ │94年10月8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白鷺站 │ 1,288│ │
│ ├──────┼───────────────┼──────┤ │
│ │94年10月25日│錢櫃SOGO店   │ 13,959│ │
│ ├──────┼───────────────┼──────┤ │
│ │94年10月31日│環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 8,000│ │
│ ├──────┼───────────────┼──────┤ │
│ │94年11月24日│樺勛加油站   │ 1,046│ │
│ ├──────┼───────────────┼──────┤ │
│ │95年1月5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白鷺站 │ 1,210│ │
│ ├──────┼───────────────┼──────┤ │
│ │95年1月14日 │3OP   │ 4,500│ │
│ ├──────┼───────────────┼──────┤ │
│ │95年1月14日 │HANGTEN-中壢中央 │ 1,792│ │
│ ├──────┼───────────────┼──────┤ │
│ │95年1月14日 │中信觀光開發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1,381│ │
├─────┼──────┼───────────────┼──────┤ │




│臺北富邦商│95年2月18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白鷺站 │ 900│ │
│業銀行,信├──────┼───────────────┼──────┤ │
│用卡卡號:│95年2月27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白鷺站 │ 1,170│ │
│0000000000├──────┼───────────────┼──────┤ │
│MSATER白金│95年3月1日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服務│ 1,472│ │
│正卡 │ │廠  │ │ │
│ ├──────┼───────────────┼──────┤ │
│ │95年3月20日 │中國石油三民路站 │ 1,380│ │
│ ├──────┼───────────────┼──────┤ │
│ │95年3月22日 │樺勛加油站   │ 1,300│ │
│ ├──────┼───────────────┼──────┤ │
│ │95年3月25日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站│ 1,341│ │
│ │ │加油站  │ │ │
│ ├──────┼───────────────┼──────┤ │
│ │95年3月27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白鷺站 │ 1,080│ │
│ ├──────┼───────────────┼──────┤ │
│ │95年4月2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白鷺站 │ 1,220│ │
│ ├──────┼───────────────┼──────┤ │
│ │95年4月5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白鷺站 │ 1,100│ │
│ ├──────┼───────────────┼──────┤ │
│ │95年4月10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白鷺站 │ 1,220│ │
│ ├──────┼───────────────┼──────┤ │
│ │95年4月11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白鷺站 │ 500│ │
│ ├──────┼───────────────┼──────┤ │
│ │95年4月12日 │宮殿視聽歌唱城   │ 18,000│ │
├─────┼──────┼───────────────┼──────┤ │
│友邦國際信│95年1月22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白鷺站 │ 1,200│ │
│用卡股份有├──────┼───────────────┼──────┤ │
│限公司,信│95年5月22日 │金樺旅館 │ 1,600│ │
│用卡卡號:├──────┼───────────────┼──────┤ │
│0000000000│95年5月26日 │環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 16,100│ │
│793455 ├──────┼───────────────┼──────┤ │
│ │95年6月5日 │品湯旅館 │ 1,580│ │
│ ├──────┼───────────────┼──────┤ │
│ │95年6月8日 │丹尼爾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 2,980│ │
│ ├──────┼───────────────┼──────┤ │
│ │95年6月11日 │遊牧邊疆小吃店 │ 1,595│ │
│ ├──────┼───────────────┼──────┤ │
│ │95年6月17日 │松雨汽車旅館 │ 1,680│ │
│ ├──────┼───────────────┼──────┤ │




│ │95年6月27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店3C │ 8,880│ │
├─────┼──────┼───────────────┼──────┤ │
│荷商荷蘭銀│93年10月18日│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4,635│ │
│行股份有限├──────┼───────────────┼──────┤ │
│公司,信用│93年11月19日│越前小吃店  │ 3,705│ │
│卡卡號:55├──────┼───────────────┼──────┤ │
│0000000000│93年12月6日 │小北百貨  │ 1,006│ │
│1425號 ├──────┼───────────────┼──────┤ │
│ │93年12月6日 │小北百貨  │ 3,037│ │
│ ├──────┼───────────────┼──────┤ │
│ │93年12月19日│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 900│ │
│ ├──────┼───────────────┼──────┤ │
│ │93年12月19日│時代鐘錶公司 │ 9,800│ │
│ ├──────┼───────────────┼──────┤ │
│ │94年1月28日 │可哥諾可股份有限公司 │ 1,380│ │
│ ├──────┼───────────────┼──────┤ │
│ │94年1月28日 │可哥諾可股份有限公司  │ 1,680│ │
│ ├──────┼───────────────┼──────┤ │
│ │94年3月11日 │樺勛加油站 │ 6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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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西斯網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巴黎春天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人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可哥諾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岡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凡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中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津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品欣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