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祥德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93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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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98年度除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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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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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00000 │ │27 │27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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