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甲○○○
路二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57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附表:股票 98年度除字第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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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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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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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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