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202號
SCDV,98,補,202,2009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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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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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