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92號
SCDV,98,補,192,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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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林孟君即光廷土木包工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玖萬貳仟伍佰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捌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
    柒仟捌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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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