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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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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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宋耀明律師
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美金196225.2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97
年12月25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價格1美元兌換
33.177元新台幣計算,核定為新台幣陸佰伍拾壹萬零壹
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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