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58號
SCDV,98,補,158,2009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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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乙○○○○○○ ○
            an
法定代理人 甲○○ ○○○○
            an
代 理 人 宋耀明律師
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美金196225.2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97
    年12月25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價格1美元兌換
    33.177元新台幣計算,核定為新台幣陸佰伍拾壹萬零壹
    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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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