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3弄4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 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四)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五)陳報聲請人有無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 件?若有,應註明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六)提出聲請人最近二年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包括封面及 最近二年內之內頁資料)。
(七)聲請人應提出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稅資料清單影本、主要往來銀行存 摺影本(包括封面及最近二年內之內頁資料)。(八)提出每月必要支出23,314元之證明文件、單據。(九)聲請人應釋明其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提出 其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 本資料)。
(十)查聲請人無任何財產,應請說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擔保標 的為何?擔保標的價值為何?
(十一)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 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十二)說明受扶養親屬曾陳月朠是否有領取津貼或其他補助?
如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十三)陳報聲請人之弟曾煥裕是否與聲請人同住?如是,應說 明其分擔家庭必要支出之情形?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