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劉秀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書棼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捌仟伍佰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 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二、提出聲請人之房屋被拍賣的相關證明文件。三、由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觀之,聲請人係自98年1月起 承租於該處,聲請人應釋明於98年1月前聲請人是居住於何 處?如仍係租屋,並應提出該時之租賃契約書。四、聲請人應釋明向金融機構借款做生意是作何生意投資?並應 提出該投資生意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向蕭進義、周仁春、陳和彪、連仁傑、利有成、 黃萬福、郭景星、賴民裕、林慶美、江玉燕、張素卿、王耀 群、林明貴、王志隆、周俊儀等人借款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借據、本票等)。
六、提出聲請人加入之合會及該合會之會員清冊及資料。七、釋明為何僅由聲請人獨自扶養子女?
八、由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一欄位僅記載「台北市
銀行」,且未記載該銀行之地址,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該台北 市銀行係何銀行?地址為何?另一債權人「中國國際商業銀 行」之地址並應一併陳報。
九、釋明為何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卻無記載?並應說明是否 有再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