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光企業社、夏義勝、甲○○等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德光企業社之營利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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