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316號
SCDV,98,司票,316,2009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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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光企業社夏義勝、甲○○等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德光企業社之營利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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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