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227號
SCDV,98,司票,227,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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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惠林企業社
           統一編號
      乙○○
上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惠林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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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