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226號
SCDV,98,司票,226,2009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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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私立瑪琍亞養護中心
            巷21
           統一編號
            巷21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竹縣私立瑪琍亞養護中心之設立登記資料,並
  釋明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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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