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859號
SCDV,98,司促,2859,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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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
債 權 人 新鑫企業社
      甲○○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權人新鑫企業社之營利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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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