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957號
SCDV,98,司促,1957,2009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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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
債 權 人 高柏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振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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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