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羅豐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股票信託保管委員會
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
貳佰陸拾伍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叁
仟肆佰零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柒仟肆佰貳
拾柒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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