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48號
SCDV,97,訴,348,2009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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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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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