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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