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961號
SCDM,97,易,961,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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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9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號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
      戊○○
      乙○○
          (原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現暫寄臺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檢察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018、48
23號、97年度偵緝字第42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焊切瓦斯鋼 瓶貳組、臂力鉗貳支、鋼鋸壹支、鐵鎚壹支、活動扳手壹支 均沒收。
丙○○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焊切瓦斯鋼 瓶貳組、臂力鉗貳支、鋼鋸壹支、鐵鎚壹支、活動扳手壹支 均沒收。
戊○○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焊切瓦斯鋼瓶貳組 、臂力鉗貳支、鋼鋸壹支、鐵鎚壹支、活動扳手壹支均沒收 。
乙○○犯結夥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焊切瓦斯鋼 瓶貳組、臂力鉗貳支、鋼鋸壹支、鐵鎚壹支、活動扳手壹支 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1274號簡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並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民國97年1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丙○○前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288 號 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6年12月4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1741號簡易判決



處有期徒刑10月,於95年6月2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二)甲○○丙○○戊○○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 ,由戊○○提議,於97年6月3日下午3 時許,攜帶丙○○ 所有、客觀上足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焊切瓦斯鋼 瓶2組、臂力鉗2支、鋼鋸1支、鐵鎚1支、活動扳手1 支等 工具,由甲○○駕駛車牌號碼W3-4825 號自用小貨車,搭 載丙○○戊○○乙○○前往新竹縣北埔鄉水際村14鄰 面寮35號工寮,趁工寮所有人丁○○不在之際,由乙○○ 在旁觀看把風,甲○○丙○○戊○○三人使用乙烯( 焊切瓦斯鋼瓶)、臂力鉗、鋼鋸、鐵鎚、活動扳手等工具 切割工寮上C型鋼及H型鋼,欲變賣得利,嗣遭丁○○發現 報警處理,經警據報於同日下午4 時30分到場,當場查獲 乙○○,扣得焊切瓦斯鋼瓶2組、臂力鉗2支、鋼鋸1 支、 鐵鎚1支、活動扳手1支等物,甲○○丙○○戊○○則 趁隙逃逸,而未得手。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第3款、第47條 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吳美雲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4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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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