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62號
PCDV,98,除,162,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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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3 月 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4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8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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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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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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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彭壬貴 │陽信銀行新│97年10月31日│15,400元 │0000000 │ │
│ │ │福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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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