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08號
PCDV,98,重訴,108,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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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兩造簽訂之技術授權暨代購設備與技術指導 協議書第13條第2 項後段載稱:「如在上述通知發出日後六 十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須以訴訟解決爭議,各方 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協議 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 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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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