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04號
PCDV,98,重訴,104,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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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9629 號 ),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3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2 月26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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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