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554號
PCDV,98,訴,554,2009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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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協興茶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協興茶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資料(包含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但不以此為限),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記載劉振清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與本 院依職權所調取公司基本資料詢明細表之記載不符,又原告 起訴未記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而亦未記載被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
三、結論: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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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興茶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