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83,939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9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含證據)之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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