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98年度,7號
PCDV,98,簡抗,7,20090313,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岡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12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023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以:原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2 項規定,
裁定鈞院97年度訴字第728 號給付貨款事件訴訟終結前,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惟停止訴訟程序將使抗告人無法向金
融機構辦理甲存業務,致使抗告人公司資金週轉雪上加霜,
抗告人企盼本件訴訟早日終結,爰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以其積欠相對人
之款項業已清償完畢,其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臺灣土地銀行票據號碼DM0000000 、發票日96年5 月
31日)支票票據權利不存在為由,於97年9 月26日向相對人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之訴,並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97
年度板簡字第3023號審理在案。而抗告人前對相對人亦曾訴
請給付貨款,經本院民事庭以97年度訴字第728 號事件審理
,相對人於該案審理中提出抵銷之抗辯,並稱「被告(即相
對人)則以前揭未兌現之50萬元支票(臺灣土地銀行支票號
碼DM0000000 、發票日96年5 月31日)主張抵銷之抗辯」等
語,嗣前開本院97年度訴字728 號事件於97年11月4 日判決
,因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等情,為兩造於原審所不爭執,並
有相關卷證附於原審卷內可憑,足信為真實。又本件相對人
於本院97年度訴字728 號給付貨款事件提出之抵銷抗辯是否
可採,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023號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認定抗告人之請求有無理由顯會產生影
響,相對人就抵銷之抗辯既已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則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與該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自具有絕對之關聯性,是以原審法院斟酌此情,引用民
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而裁定「本件於本院民事庭97年度
訴字第728 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核無不合
。綜上所述,本件抗告意旨所執之詞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1/1頁


參考資料
岡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