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 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附表:
一、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 款計畫書。
二、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及必要支出異動情形暨其證 明。
四、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 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確實數額及相關 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 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五、聲請人於毀諾前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 、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及最後清償日期。
六、受扶養人許萬進之戶籍謄本及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更生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