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56號
PCDV,98,司票,56,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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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璞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甲○○、乙○
○、丙○○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璞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甲○○ 、乙○○、丙○○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98年2 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公司負責人之 最新(更名)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相對人璞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聲請人已於98年2 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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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璞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