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泉昱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二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泉昱有限公司發給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 內補正「泉昱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98年2 月5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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