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關 係 人 臻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3年2 月4 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債務人臻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之抵押權 ,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 元,已 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 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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