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程邦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 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正確之發票日,聲請人已 於民國98年3 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 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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