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976號
PCDV,98,司促,3976,2009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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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
債 權 人 清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達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自超過提示日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利息應自為付 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8年2 月19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提示日前 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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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達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