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 告 林國政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銓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棟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勇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甲○○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邱榮英律師參 加 人 乙○○ 號訴訟代理人 丁○○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祭祀公業舍人公之全體派下員名冊及證明文件。二、林貓柳、林清溪、林清波等人之繼承系統表,以及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過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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