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355號
PCDV,97,重訴,355,200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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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原   告 林國政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銓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棟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勇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甲○○
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榮英律師
參 加 人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丁○○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祭祀公業舍人公之全體派下員名冊及證明文件。
二、林貓柳、林清溪林清波等人之繼承系統表,以及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過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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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