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624號
PCDV,97,訴,1624,2009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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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24號
上 訴 人 坤榮實業社即姬朱金蓮
被 上 訴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大觀書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24號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744,44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B部分122.52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22,400元(元/平方公尺)=2,744,4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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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