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5053號
PCDV,97,促,65053,200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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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5053號
債 權 人 海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請求金額超過新台幣伍萬零壹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雙方約定之清償 協議書,內載和解金額為新台幣伍萬零壹元,債權人請求新 台幣貳拾伍萬零壹元,超過之部份自屬無據,應駁回其聲請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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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