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490號
PCDV,95,訴,2490,2009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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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90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
      凱銘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49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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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