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105號
PCDM,98,附民,105,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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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連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胡全興
上列原告因被告侵占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
第31358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又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 8 條、第264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乙○○涉犯之侵占案件,雖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分案97年度偵字第31358 號偵辦,惟仍於偵 查中,尚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將該案卷證移送本院繫 屬審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陳國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原告本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無從 附帶進行,於法尚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陳 正 昇
法 官 洪 珮 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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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