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壽
訴訟代理人 陳錫樑
被 告 博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福
訴訟代理人 李淑珠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攪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本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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