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
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六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 二二一九五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 月十九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九十六年 度保管字第七二三三號清單所示),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 一九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一年),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以九十六年度 上職議字第一一八七八號認原處分並無不當,且其緩起訴期 間已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 院核閱上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九五號全卷無訛。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七二三三號清單所 示),係被告甲○○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 承在卷。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妍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附表:扣案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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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項 目 名 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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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瓶梅 │ 八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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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水滸風流 │ 三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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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處女藍 │ 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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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教師慶子 │ 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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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快樂美容診所 │ 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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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美少女情熱 │ 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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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ΑDRENΑR │ 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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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玻璃色戰艦 │ 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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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日本書名色情漫畫 │ 二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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