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二О八號
原 告 甲○○○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真
被 告 維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台南市「甲○○○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被告則 為該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一月份起迄八十九年八 月份止及自九十年七月份起至同年十二月份止,欠繳該大樓之管理費共計新台幣 (下同)叁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按被告所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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