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7656號、第7662號),本院受理後(98年度簡字第549 號)
,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其在金融機構 之戶頭,如交與他人使用,可作為幫助他人犯罪之用,而他 人以之作為犯罪之用時,亦不違反其本意,並以幫助他人犯 罪之意思,於不詳時間、地點,將其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 新分行(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293號)開立之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品,以不詳 代價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詐 欺之人頭帳戶。而該詐欺集團取得乙○○上開帳戶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等物品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使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乙○○前 開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 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雖知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遭 詐騙集團供作詐欺取款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 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6年8、9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 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取財 之匯款工具。嗣該詐欺集團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 年10月16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稱欲拍賣筆記型電腦1 台,致吳明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萬5,200元至前揭乙○ ○之帳戶內,然因吳明浚遲遲未收到筆記型電腦,始發覺有 異而知受騙並報警處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97年9月4日以97年度偵緝字第399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7年9 月30日以97年度嘉簡字第 124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並於97年10月29日確定,有上開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在卷可按。核諸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 字第1248號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與本件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是本件聲請起訴部分,應為上開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從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陳 正 偉
法 官 廖 欣 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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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 騙 手 法 │ 匯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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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甲○○│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頁上,以不詳帳號,刊登│新臺幣 │
│ │ │虛偽之電腦螢幕拍賣訊息,使甲○○陷於錯│23,000元 │
│ │ │誤而標下該商品,並於96年10月15日21時許│ │
│ │ │,在臺南市依指示轉帳至乙○○中國信託銀│ │
│ │ │行板新分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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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丁○○│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頁上,以WoodyLin之帳號│新臺幣 │
│ │ │,刊登虛偽之數位相機拍賣訊息,使丁○○│10000元 │
│ │ │陷於錯誤而標下該商品,並於96年10月16日│ │
│ │ │中午12時40分許,在臺北市台大校園內依指│ │
│ │ │示轉帳至乙○○中國信託銀行板新分行帳戶│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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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丙○○│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頁上,以choc4015之帳號│新臺幣 │
│ │ │,刊登虛偽之相機拍賣訊息,使丙○○陷於│15,000元 │
│ │ │錯誤而標下該商品,並於96年10月17日11時│ │
│ │ │53分許,在臺南縣歸仁鄉依指示轉帳至莊明│ │
│ │ │憲中國信託銀行板新分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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