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98年度,40號
PCDM,98,撤緩,40,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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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原名黃子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96年度執他字第1022號),聲
請撤銷緩刑(98執聲字第6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犯侵占案件(96年執他字 第1022號),經本院以95年簡字第6583號(95年偵字第2265 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於民國96年2 月8 日 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96年6 月3 日,其另犯侵占罪, 經本院於98年1 月16日以97年易字第3575號判處得易科罰金 之有期徒刑6 月,於98年2 月2 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之 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 2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 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 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原名黃子卿)前因於93年間,於 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工作,並負責收受貨款,竟 於93年間,連續將不明客戶所交付之貨款侵占入己,而犯業 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3 年,於96年2 月8 日確定在案。其又於緩刑期 間內之96年6 月3 日,侵占其擔任東京通運有限公司遊覽車 司機而代為收受之「加油金」,而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於 98年1 月16日以97年度易字第3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於98年2 月2 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審酌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受緩刑 宣告確定後未久,旋即於緩刑期間故意再犯相同類型之業務 侵占罪,而受有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顯見其於受緩刑宣告 後仍不知警惕,謹慎行事,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預期效果, 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 規定相符,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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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京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